张月红律师

张月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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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务地区:浙江-宁波

擅长:公司企业,合同纠纷,建筑工程,刑事案件,婚姻家庭,劳动纠纷,涉外纠纷,综合,债权债务

婚姻无效还是解除同居关系?

来源:张月红律师
发布时间:2016-12-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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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经手案例】:


鄞州区外来务工人员  顾某英(女)在与吕某(男)谈恋爱期间怀孕,由于未到结婚年龄,为逃避处罚,便由吕某与其妹拿着  顾某英姐姐的户口本,到乡政府骗取了结婚证及一胎准生证,结婚证及一胎准生证上的名字是  顾某英姐姐的,照片是  顾某英的。后因  顾某英与吕某发生纠纷,起诉至法院
要求离婚。对本案案由的确定有两种意见:一种意见认为  顾某英与吕某并未办理结婚登记,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于意见》有关规定,案由应确定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,另一种意见认为,  顾某英未到法定婚龄与吕某结婚,骗取结婚登记,根据《婚姻法》及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》有关规定,应确定为婚姻无效纠纷。


【张律师说法】:




本案件中吕某与  顾某英之间的纠纷,案由应定为解除同居关系而非宣告婚姻无效。  顾某英未婚先孕,因未达法定婚龄而无法进行结婚登记,为了避免受罚,用自己的照片、以其姐的身份进行了结婚登记,这种违法行为应受何制裁,本案中姑且不论。但不管由于何种原因所致,结婚证书上记载的婚姻当事人双方应为吕某与  顾某英的姐姐,从形式上并不能认定为吕某与  顾某英巳结婚。《婚姻法》规定的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况,除基于重婚申请外,必须是当事人双方在形式上巳经过登记并取得结婚证书的。因为吕某与  顾某英本人未以真实身份结婚登记并取得结婚证书,所以不符合无效婚姻的有关规定,只是作为同居关系对待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婚姻法解释(一)》的有关规定,将以往“解除非法同居关系”的表述改为现在的“解除同居关系”,故本案受理时的案由应定为解除同居关系纠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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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月红律师
张月红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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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
  • 律师姓名:张月红
  • 执业律所:上海汇业(宁波)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高级合伙人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13302*********35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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